导语: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与涉案金额直接挂钩。张锦前律师在贵州黔东南唐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实现了涉案金额从245万降至124万、并认定从犯和未遂情节的双重突破,刑期从15年以上降至5年。本文以该案为样本,详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金额辩护与情节辩护的双重策略。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唐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贵州黔东南某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诉机关指控唐某某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涉案金额245万余元,一旦认定,将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刑罚。
唐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委托张锦前律师担任辩护人。张锦前律师接受委托后,跨省赶赴贵州,面临的核心任务是通过金额辩护和情节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减轻处罚的有利结果。
二、律师办案工作
张锦前律师接受委托后,跨省赶赴贵州,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并会见当事人。他逐笔核对了指控的每一笔销售记录、资金流向和产品流向,发现大量金额的计算依据存在疑问——部分销售记录缺乏实物证据印证,部分金额系重复计算。同时,张律师深入分析了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现其并非组织者、策划者,作用相对有限。
张律师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第一,跨省赶赴贵州,全面阅卷并会见当事人;第二,逐笔核对销售记录、资金流向和产品流向;第三,发现金额计算依据存在的疑问;第四,分析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五,向法庭提交《金额辩护与情节辩护意见书》,系统论证金额核减和从犯、未遂情节。
三、核心辩护要点
第一,涉案金额应当重新核定。张律师论证,大量指控金额缺乏充分证据证实,部分销售记录无实物证据印证,部分金额系重复计算,依法应当扣除,最终将涉案金额从245万余元降至124万余元。
第二,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张律师通过分析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参与程度,论证其并非组织者、策划者,作用相对有限,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部分产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属于犯罪未遂。张律师论证,部分产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三项情节叠加应当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涉案金额核减、从犯认定、未遂情节三项情节叠加后,当事人的刑期应当大幅减轻。
四、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了张锦前律师的辩护意见:涉案金额由245万降为124万元;认定唐某某系从犯;认定部分犯罪事实属于未遂。三项情节叠加后,唐某某的刑期由指控的15年以上大幅减轻为5年有期徒刑。
五、律师说法(普法启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与金额直接挂钩,金额辩护是最有效的量刑辩护路径之一。同时,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主犯/从犯)和犯罪形态(既遂/未遂)也是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多情节叠加可以产生“1+1>2”的量刑减让效果。辩护律师应当通过精细化的证据审查,逐笔核对指控金额,发现金额计算中的薄弱环节,同时深入分析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挖掘从犯、未遂等法定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减轻处罚。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