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请各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会计等人员注意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近期高发,该罪规定在刑法第205条。哪些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听王律师来给您说一说。
刑法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以构成本罪的主体有三类,开票者、受票者、介绍者。所以千万不要以为增值税发票不是我开的,就没事了。
为他人虚开是指他人没有接受开票单位提供的销售或者劳务,开票单位却为他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方式是当前最为普遍的虚开方式。
为自己虚开是指开票单位在没有对外提供销售或者劳务情况下,却为自己虚开发票,此方式多出现在同一实控人控制下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之间的非法开票行为。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指接受发票的单位并没有接受开票单位提供的销售或者劳务,却以支付报酬或者其他条件让开票单位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介绍他人虚开,是指明知道开票、受票双方间不存在真实交易,而积极联络、撮合双方虚开专票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一般为自然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税额达到5万以上的,量刑区间是3年以下;虚开的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量刑区间3-10年;虚开的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的,量刑区间10年以上或者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