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银行卡不能出借,借了就构成帮信罪吗?
首先,王律师需要和大家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是刑法的的基本原则和灵魂。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而不是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即构成本罪。因此王律师认为,即使被告人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如果其并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也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日常生活中,诈骗分子的手段进一步升级为,先通过帮你办理贷款、处理征信、帮还花呗、京东金条等方式诈骗取得你的银行卡,再利用诈骗取得的银行卡去从事网络犯罪活动。那被他人诈骗提供了银行卡,他人使用该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提供银行卡的人就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吗?王律师认为是不能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帐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作为监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既然已经规定了出租或转借银行卡的行政处罚措施,也进一步说明出租或转借银行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
因此,一定要提防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替换为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造成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