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诗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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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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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中“暴力袭击”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者:王诗林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1141人看过


近期,王律师正在办理一起涉嫌袭警的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当事人因醉酒与饭店人员发生冲突,报警后当事人处于醉酒状态,民警要求其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当事人拒绝,在强制传唤过程中挣扎,将民警的手抓伤,被以袭警罪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

袭警罪规定在刑法第277条,法条表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文义解释,暴力袭击应理解为主动与警察对抗、以暴力方式攻击警察。对于为摆脱警察强行控制实施的挣扎性反抗行为,虽然与警察有肢体冲突,不应认定为袭警。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刑法第277条规定了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妨害公务罪的表述是暴力+阻碍,袭警罪的表述为暴力+袭击,可见两罪对暴力的要求程度是不同的,袭警罪中的暴力侧重于攻击,妨害公务罪侧重于阻碍。对暴力程度的要求袭警明显大于妨害公务。所以在强制传唤过程中挣扎行为导致的警察受伤,因为其不是主动袭击,王律师认为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更为适当。

当然,需要说明的事,生理性醉酒一定不是违法阻却事由。本案王律师将在阅卷后仔细研究执法录像,作有利于当事人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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