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中的“随意”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行为之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那么在殴打他人构成该罪的情形下,如何理解“随意”就成为入罪和出罪的关键点。
随意应要求殴打的理由、对象、方式等明显异常。也就是说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殴打他人没有任何的自我控制。换句话说就是殴打行为是否事出有因,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随意,如果事出无因就是随意。
举个例子,我向行为人提出了一个好的建议,比如不要在电梯里抽烟,行为人却因此殴打我,就应该评价为是随意殴打。相反,如果我侮辱、谩骂行为人,行为人因此出手就不应该认定为随意殴打。那如果几个人中只有一个人对行为人作出了不利的举动,行为人却殴打了几个人,当然应该评价为随意殴打。
所以,能否认定为随意殴打,是是否构成该罪的前提。
我是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诗林,让我们携手一起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