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第三项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这里的多次要求是2你内3次以上;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这里体现的是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所以,该情形的寻衅滋事主要辩护方向就是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财物的价值鉴定是否正确,多次实施的行为是否都构成寻衅滋事,以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财物的动机是否应认定为破坏社会秩序。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方向有哪些?
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该类型的寻衅滋事的主要辩护方向是公共场所的界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应认定为公共场所,那么对公共场所的认定应与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保持一致。所以起哄闹事所在的区域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公共场所,是刑事辩护的关键。
即使被认定为公共场所,也应该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来综合判断是否造成秩序的严重混乱。
关于寻衅滋事罪,2003年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明确了在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当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所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这个时期发生寻衅滋事行为,可能会被从重处罚。那么律师辩护在时,主要的方向就是寻衅滋事的行为是否和疫情防控有关系,是否影响了疫情防控政策,从而避免被从重处罚。
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就要看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对于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发泄不满,辱骂他人,要重在教育,强化管理,一般不要轻易按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