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诗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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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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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方向

发布者:王诗林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210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行为之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要求是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所以如果属于该类情形的寻衅滋事行为,就需要考虑是否属于随意殴打,这个随意二字,体现的是行为人的目的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如果实际情况是事出有因,那么将成为律师辩护的重点。

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项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行为情节恶劣的情形是多次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持凶器实施,或者对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以及兜底的其他情节恶劣情形;

如果行为人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是因为婚恋矛盾、家庭内部矛盾、邻里之间纠纷,债务纠纷等情况,那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但是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的,则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侮辱、恐吓他人的原因是辩护的重点。

所以遇到事情应该依法的去维权,采取不当的方式是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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