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某高考状元3次考上北大,共获取奖金200万元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我们来分析下该名考生是否涉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高考有关的罪名主要有代替考试罪、冒名顶替罪,还有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等罪名等。
首先该考生的行为不构成代替考试罪,因为他就是自己参加考试,没有代替别人,也没有让别人代替自己,自然无法成立本罪。
再次,该考生的行为也不构成冒名顶替罪,他使用的是自己的姓名、身份参加考试,没有任何冒用他人身份、姓名的行为,自然不构成本罪。
其他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就更扯不上任何关系了。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刑法上没有规定这种参加三次高考获取奖金的行为构成犯罪,他就绝对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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