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办理多起涉嫌超市盗窃的案件,也和检察官进行了多次交流,有如下提示,和各位朋友一起分享,希望能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
涉嫌超市盗窃案数额都不大,以几百元居多,但都因多次入罪(刑法规定两年内三次是构成盗窃罪的情形之一)。其实说这种盗窃有多大社会危险性,可能谈不上,却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令人不齿的行为。但多次盗窃行为是不考虑数额入罪的。行为人大多数是出于占小便宜的心理,漏扫、夹带一些价值低廉的小商品。
在视频监控如此密布的现代社会,超市经营者都设有防损部(安保部),这种行为他们是一清二楚的,但是他不会阻拦,即使阻拦了也因价值太低无法处理,甚至引起不必要的冲突。于是,保留多次盗窃的证据入罪成为治理这种盗窃行为的利器,一旦入罪行为人的赔偿对是否起诉及量刑影响巨大,足以有效的挽回损失甚至是获利。
但经营者是否有义务阻止、提示这种夹带行为呢?我认为盗窃罪作为自然犯,经营者无任何提示义务,对于行为人来说也应清楚盗窃是不法行为,提示您的只有您的父母或者您的律师了。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