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约定异议期是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同解除以后的法律后果是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涉及违约,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然,合同是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的,当事人按照协商确定的处理方案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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