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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限度条件

发布者:严立业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4日|分类:法律顾问 |695人看过

  1、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2、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法律之所以允许损害一个合法权益,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3、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衡量权益的大小呢?我们认为,在衡量权益的大小时,应该明确以下几点:

  (1)在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所以,不允许牺牲他人的生命以保全本人的财产,即使这种财产的价值再大。

  (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不容许为了保护一个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容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

  (3)在财产权益中,应该用财产的价格进行比较,不容许为了保护一个较小的财产权益而牺牲另一个较大的财产权益,尤其不允许牺牲较大的国家、公共利益以保全本人较小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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