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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百万租金胜诉

发布者:熊权丰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1日 1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权丰,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市**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赵**

被告:黄**,男,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赵**,女,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陈**,男,汉族,住湖北省大治市。

原告**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与被告黄石市**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黄**、赵**、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5 2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熊权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建材公司、黄**、赵**、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建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 1,103,388.2 元及违约金23,046元(违约金以每期逾期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每期欠付之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建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 元;3、判令被告黄**、赵**、陈**对被告**建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 8 30 日,原告、被告**建材公司与案外人湖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建材公司以机械设备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租赁物为E6500FB 挖掘机一台,设备总价2,200,000.2 元,融资额1,542,166元,租赁期间自 2021 8 30 日至2024 3 10 日,每月10日前支付租金。合同第 11.1 条明确约定,被告**建材公司如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根据延迟交付的天数,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第 11.5 条约定,为追索债务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均由被告**建材公司承担。案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建材公司多次逾期支付到期租金,原告多次催告未果。被告黄**、赵**、陈**作为担保人出具《担保书》,承诺为被告**建材公司在案涉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债务履行期间早已届满,被告仍未履行义务,且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建材公司、黄**、赵**、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 8 30 日,**山东公司(出租人)与**建材公司(承租人)、案外人湖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卖人、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RZ**7),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出卖人购买山东临工产品,以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 E6500FB 液压挖掘机一台(设备编号VLGE650FCL0601245)。合同附件《租金支付表》约定设备总价款 2,034,426 元,首付款 492,260 元,融资额1,542,166元,租赁期间自 2021 8 30 日至 2024 3 10 日,从202110月开始每月 10 日前支付租赁费 55,945.94 元,分30 期支付。关于违约责任约定,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到期租金,应承担的违约金为:迟延交付的租金(其他费用)×0.5‰×迟延付款的天数。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租金时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租赁物件收回,或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租金及租赁期内尚未到期的全部租金、违约金、罚息、赔偿金等。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索因履行本合同项下出租人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建材公司接收了租赁设备,黄**、赵**出具担保书,承诺对**建材公司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赵**的配偶陈**在该担保书的担保人配偶处签字出具声明,同意对担保人陈林的上述承诺承担共同责任。四被告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章、签字确认各自通讯地址。庭审中,**山东公司提交了客户对账单,自认截止至2023 6 10 日,共计收到**建材公司首付款及租金合计1,219,950元,其中 2021 9 10 日支付492,260 元,2021 10月至20225月期间每月10日支付53,700 元,2022 610 日支付20,000元、2022 8 10 日支付 52,700 元、2022 10 10日支付28,000 元、2022 11 10 日支付24,700 元、2022 1210日支付 19,990 元、2023 4 10 日支付53,700 元、20235 10 日支付 99,000 元。**山东公司还确认,**建材公司在支付首付款之日另付车辆保险费及代办费用29,362 元、履约保证金 48,878 元。案涉挖掘机目前在**建材公司处,未收回。另查明,**山东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与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实际支付代理费**元。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公司与被告**建材公司、案外人**公司签订的《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应为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建材公司交付租赁设备,被告**建材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原告**山东公司有权依约要求被告清偿租赁期内的全部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建材公司应付首付款及到期租金合计2,170,638.2 元(492,260元+55,945.94 ×30 期),扣除其已付首付款及租金1,219,950元、履约保证金 48,878 元,尚欠 901,810.2 元。故,原告**山东公司要求被告**建材公司支付租金1,103,388.2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在 901,810.2 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山东公司要求被告**建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对起算时间予以照准,对其主张的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本院认为明显过高,依法酌情调整为全国银行间拆业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 倍,结合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及被告实际履行情况,截至2023610日违约金为 14,463 元。故,被告**建材公司应向原告**山东公司支付截至 2023 6 10 日的逾期违约金14,463元,其后的违约金以 901,810.2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业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对于原告**山东公司要求被告**建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 ** 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黄**、赵**自愿在《担保书》中保证人一栏签字,为被告**建材公司差欠原告**山东公司的租赁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在担保书上的担保人配偶声明处签字,同意赵**对上述担保书的承诺,并自愿和担保人共同履行上述承诺。故,原告要求被告黄**、赵**、陈**对被告**建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建材公司、黄**、赵**、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提出抗辩意见的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石市**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01,810.2 元及违约金(暂计至 2023 6 10 日为14,463元,其后的违约金以 901,810.2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业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 倍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黄石市**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元;三、被告黄**、赵**、陈**对被告黄石市**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487 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1,392 元,被告黄石市**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黄**、赵**、陈**负担 6,095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熊权丰律师,民商法法律硕士,三个大型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掌握最新的法学理论。办案不下百起,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主攻公司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01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