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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向弱势方的天平---《民法典》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发布者:李浩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1764人看过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其中,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确立时间最早,1950年《婚姻法》已有明确规定。家务劳动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则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新增,《民法典》继续沿用这三种制度共同构建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

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条是关于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相比以往的《婚姻法》,本条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并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先,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

本条关于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需要以下条件:

(1)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适用前提。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2)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3)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注意,此项请求只能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就此另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双方没有协商一致,法院在确定经济补偿数额时,会根据以下几个条件确定补偿金额:

(1)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做了哪方面的贡献,例如:照顾老人和子女。

(3)家务劳动的效益。

(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在婚姻中,负担较多的一方往往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从而付出了较多的义务,无形中压缩了自我发展空间、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

经济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先扣除经济补偿金再分割财产的做法,否则,此项制度的救济功能将失去其意义。

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条是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离婚经济帮助,指的是当存在离婚后一方将陷入生活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我认为,它是一种道义上的义务。

离婚经济帮助亦仅可在离婚时提出,并以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一方生活困难呢?

(1)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2)一方因患病,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其基本医疗需要,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3)一方没有住处的。既包括没有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也包括没有租住或享有居住权的房屋。

以上三种情形可认定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对经济帮助的时间附加一定的期限和条件,避免无休止地增加另一方的经济负担。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无处居住的,男女双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居住权规定,为困难一方设定房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暂住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这也表明经济帮助并不是无休无止的。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它的适用条件包括:

(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且该种过错是导致离婚的原因。

(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实施的违法行为包括上述条款中的几种情形。需注意,当一方存在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可以根据情节、后果等因素适用第五款兜底条款,认定行为方存在重大过错。

(3)另一方无过错;若双方对于离婚都存在过错的,则不能适用本条款。

(4)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包括物质损害结果和精神损害结果。

(5)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必须是过错方的损害行为导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但是,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离婚损害赔偿事项提起诉讼。该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可中止、中断或延长。

以上便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今天的有声民法典栏目就到此,感谢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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