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七十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四年内进行。逾期不行使的,消灭诉讼时效权利。
第七百八十二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进行。逾期不行使的,消灭诉讼时效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自然人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已经成年而在《民法典》施行后尚未满十八周岁的,其成年时间以《民法总则》规定为准;自然人在《民法典》施行后成年而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尚未满十八周岁的,其成年时间以《民法典》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需要申请保全措施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应当写明上诉请求和理由,并载明上诉案件名称、一审案件文号、一审判决、裁定日期及上诉方和被上诉方的姓名、住所等必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不服,逾期未提出上诉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逾期提出上诉状系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