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为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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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网络暴力,我们能做些什么?

作者:刘为各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6次举报

序言:

   网络暴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当我们在谈网暴时,我们在谈什么?如果我们谈虚拟空间是否会对一个人的人身、精神造成伤害,网暴者是否需要对此负责时,我觉得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应该是肯定的。5月23日一个小学生在校园内被老师驾车撞伤致死。正在工作的妈妈,第一时间赶到学校后崩溃了:“我的孩子平常最怕疼,破个皮都会哭的……” 6月2号,在经历了失去孩子的痛苦之后,这位年轻的母亲选择了从24楼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我们没有办法追问是什么最终促使一位母亲作出这种选择,但是“按键伤人”者要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需要明确。2023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以网络时代为背景,分析网络暴力的成因以及应对。

一、网络言论传播的特征
   互联网、短视频以及即时通讯工具的迅速发展普及,使得每个人成为了信息接受器的同时也变成信息的传播器,在网络不甚发达的年代,获取信息的方式为广播、电视、纸质媒介,通常我们获取新闻事件发生的时候不会再大范围的传播,除了客观条件不具备外,大家的关注的焦点议题并非同步。根据统计目前我国网民的数量超过了10亿,互网络提供了大量的内容,每个人都可以评论、转发,焦点问题在互联网背景之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提到当个人是一个孤立的个体时,他有着自己鲜明的个性化特征,而当这个人融入了群体后,他的所有个性都会被这个群体所淹没,他的思想立刻就会被群体的思想所取代。而当一个群体存在时,他就有着情绪化、无异议、低智商等特征。在互联网时代当个体的言论遇到与其有相同的价值观的人,形成言论的集体“狂欢”,造成巨大的舆论势力。

二、网络暴力的成因
   齐格蒙·鲍曼在《现代性与大屠杀》一书中提出一个理论,当人与人之间拉开一定距离后,我们对他人所作出的伤害性行为便没有罪恶感。这类似于我们在现实中可能没有办法当面侮辱诽谤他人,然而在虚拟空间可以,因为对象远到我们不用理会他会如何反应。网络暴力可能不完全符合这种理论,不过这给我们思考类似问题提供了一个思路。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多为文字,大部分网暴发文者最开始并无真正的恶意,只是事态的发展超出了其预期,网暴行为有时界于言论自由与违法犯罪的边缘。当然齐格蒙·鲍曼理论只是阐述了网络暴力诱发的可能性,现实中这种网暴的“始作俑者”并不占多数,而且以伤害他人为故意,并实施了伤害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多数“看客”只是在发表看法,传统道德观念的泛化,使得互联网个体高举“伸张正义”大旗将网络空间的一切行为纳入道德评价之中,在理想主义的评判标准下,产生否定评价结果,网络暴力受害人作为评价对象确有可指摘之处,但是在评价者占据了道德舆论制高点时,形成的舆论压力早已超出其行为失范应受到的评价。现实社会中遭遇到的挫折,也会促使网络用户将负面情绪宣泄在网络之中,而且这种宣泄是无成本的,为压抑的焦虑情绪提供绝佳的空间,加之网络背景下道德的弱化虚无,也常会使现实中看似很小的事变成“互联网大事件”。

三、网暴行为涉及的刑事罪名
   《征求意见》中罗列的罪名涉及:刑法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侮辱罪,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该意见亦指出在办理类似互联网暴力案件时应发挥公检法履职的能动性,因为被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潜在的侵害人与现实中相比大到不在一个数量上,但是并不意味着刑法在面对网暴问题时只能处于“法不责众”的尴尬境地,事实上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侮辱罪、诽谤罪等犯罪构成要件,就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当然,具体开展刑事责任追究时应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原则,只对在网络暴力中起决定性或关键性作用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单纯盲目跟风的相关人员则可以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结语:
  刑事责任承担永远是滞后的,往往是现实已经发生了危害结果,却找不到责任承担者,或者无法将行为解释为刑事犯罪。面对网暴行为,不仅需要法律作为后盾,更需要全体互联网个体的自觉,也许每个人能从“饥饿的苏丹”中体会到信息传递的正面性,远离网络暴力就不远了。

刘为各律师,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业领域涉及民事纠纷、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成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0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