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栖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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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栖旭律师代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发布者:陈栖旭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25日 1406人看过 举报

2025-02-2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本案是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某物业与被告张三、李四因物业费缴纳问题产生争议。某某物业与张三、李四所在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81110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到期后,小区业主委员会未续聘其他物业公司,某某物业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然而,张三、李四拒绝支付20211110日之后的物业费,认为小区已决定自行管理,且某某物业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无权收取物业费。某某物业因此将张三、李四诉至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某物业在合同到期后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双方已形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张三、李四应支付相应物业费。一审判决张三、李四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但未支持某某物业的资金占用利息请求。

张三、李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小区已决定自行管理,某某物业未实际提供服务,且其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应降低物业费标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某某物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合同到期后,小区未另聘其他物业公司,某某物业继续提供服务,双方已形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2. 物业服务的认定:张三、李四主张小区已决定自行管理,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决定的合法性和实际执行情况。某某物业提交的电梯维保记录、消防维保记录等证据证明其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

3. 物业费标准:张三、李四主张某某物业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应降低物业费标准。但法院经审查认为,某某物业虽存在部分服务瑕疵,但已尽到主要义务,且一审未支持资金占用利息已对瑕疵进行了平衡。因此,张三、李四应按原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物业费。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张三、李四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张三、李四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张三、李四承担。

案件心得

本案中,被上诉人某某物业的代理律师陈栖旭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陈律师凭借对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深刻理解和丰富的诉讼经验,精准地梳理了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法律争议点。他成功地证明了某某物业在合同到期后仍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的事实,并通过大量证据反驳了张三、李四关于“小区自行管理”和“服务重大瑕疵”的主张。陈律师的出色表现不仅为某某物业赢得了诉讼,还维护了物业公司在合法经营中的权益。

从案件中可以看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物业公司应注重服务过程中的证据留存,如维保记录、巡查记录等,以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有异议时,应通过合法程序解决,而非单方面拒绝支付物业费。此外,本案也提醒法律从业者,代理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对案件细节的把控能力对案件结果有着决定性影响。陈栖旭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表现,再次证明了优秀律师在复杂民商事案件中的重要性。


陈栖旭,女,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专职律师,广安市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文化体育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陈栖旭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安
  • 执业单位: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620********5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法、商标
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
1511620********5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法、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