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栖旭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1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当事人**:
- 原告:某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 被告:某乙、某丙、某丁
被告委托律师:陈栖旭 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2. **案件背景**:
-某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股东在某年6月29日召开股东大会,就公司设施翻建等工程所需资金30,000元,按各自持股比例打款事宜进行了表决,并形成决议。
- 三被告未按股东会决议打款,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3. **原告诉求**:
- 要求三被告按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支付翻建所需资金,分别为2,664元、3,552元、2,664元。
- 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 **被告辩称**:
-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原告主张无法律依据。
- 主张的费用尚未实际产生,即使实际发生,也应由现内部承包经营者负担。
- 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被告不认可,且部分内容与《股东内部经营指标协议书》不一致,对被告无法律约束力。
5. **法院认定的事实**:
- 星宇公司原股东某戊去世后,其股份由某丁、某乙、某丙继承。
- 股东会决议仅有某甲、某己签字,三被告未签字。
- 相关翻建事由已花费5,860元,由某甲支付。
6. **法院裁定**:
- 认为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实行股东内部承包,修缮费用应由经营股东负责,与星宇公司无关。
- 原告在本案中并非适格主体,其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 裁定驳回原告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