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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栖旭律师代理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陈栖旭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1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当事人**:

- 原告:某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 被告:某乙、某丙、某丁

被告委托律师:陈栖旭 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2. **案件背景**:

-某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股东在某年6月29日召开股东大会,就公司设施翻建等工程所需资金30,000元,按各自持股比例打款事宜进行了表决,并形成决议。

- 三被告未按股东会决议打款,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3. **原告诉求**:

- 要求三被告按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支付翻建所需资金,分别为2,664元、3,552元、2,664元。

- 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 **被告辩称**:

-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原告主张无法律依据。

- 主张的费用尚未实际产生,即使实际发生,也应由现内部承包经营者负担。

- 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被告不认可,且部分内容与《股东内部经营指标协议书》不一致,对被告无法律约束力。


5. **法院认定的事实**:

- 星宇公司原股东某戊去世后,其股份由某丁、某乙、某丙继承。

- 股东会决议仅有某甲、某己签字,三被告未签字。

- 相关翻建事由已花费5,860元,由某甲支付。


6. **法院裁定**:

- 认为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实行股东内部承包,修缮费用应由经营股东负责,与星宇公司无关。

- 原告在本案中并非适格主体,其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 裁定驳回原告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



陈栖旭,女,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专职律师,广安市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文化体育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陈栖旭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安
  • 执业单位: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620********5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法、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