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子曦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3日 7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判决进一步明确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于2022年5月20日建立恋爱关系,且同居生活数月被告怀孕28周,双方举办了婚宴,原告给被告改口费和彩礼共320000元。婚宴后,因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向原告提出退婚,次日进行挽回,但原告李某不同意和好,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及改口费且双方婚约解除。经原被告之间多次协商沟通,被告不愿意返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在刘子曦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彩礼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