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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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商铺租金,刘子曦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拿回剩余租金

发布者:刘子曦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3日 6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6年11月16日和2022年3月9日签订的两份《委托租赁经营管理协议书》均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签章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尚无证据显示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

刘子曦律师,北京中恒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杰出青年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及非诉实践经验。执业期间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中恒信(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04
  • 擅长领域:继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