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子曦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3日 6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6年11月16日和2022年3月9日签订的两份《委托租赁经营管理协议书》均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签章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尚无证据显示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