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靖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7日 9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王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李**诉被告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彭*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王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舒**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期至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银行流水中显示2016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人民币5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补写借条予以确认,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借款金额以借条以及转账记录载明的人民币50000元为准。对于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原告李**自2021年4月13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舒**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