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车辆使用性质争议引发的交通事故理赔纠纷。受害人因涉案车祸不幸身亡,肇事车辆为总质量4495kg的非营运轻型厢式货车,车主用于自营快递业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案涉车辆改变登记使用性质、营运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付商业三者险,各方争议极大。
针对保险公司的核心拒赔理由,代理人精准锁定案件争议焦点,多角度开展抗辩。我方重点围绕车辆登记属性、厢货载货用途适配性展开论证,明确车主自营快递属于货车正常使用范畴,并未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同时紧扣举证规则,主张保险公司无有效证据佐证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亦无法证明事故与所谓“性质变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涉案车辆自营快递未显著增加承保风险,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明确了轻型非营运货车自用经营的理赔裁判规则,为同类车险拒赔案件提供有效辩护参考。
李景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