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多次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的贩卖毒品刑事案件。辩护人于审判阶段介入案件,彼时公诉机关初始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量刑压力较大。接手案件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会见被告人,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制定精准罪轻辩护方案。
辩护人向被告人充分释法明理,稳固其认罪悔罪态度,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检察机关将量刑建议调整为三年,但未认定自首情节。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存在翻供为由,否定自首情节,我方针对性展开核心辩护:被告人自动到案后,首次讯问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后续仅因初始量刑过重作出辩解,不属于否认犯罪事实,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观点,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相较初始量刑建议,为被告人成功减少一年刑期,最大限度实现量刑减负,彰显了精准把握自首认定规则的辩护价值。
李景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