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征收补偿款确定后,合伙人是否有权直接主张按人头均分。一审阶段,我方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合伙存续期间不得擅自分割合伙财产。
二审虽认定合伙因征收事由终止,但明确裁判核心规则:合伙终止后,必须先行完成清算,方可分配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合伙利润分配应以合伙约定或实际出资比例为准。本案上诉人无法提交出资凭证、财务账册等关键证据,无法佐证自身合伙份额,其直接均分补偿款的诉求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人诉求,我方当事人胜诉。本案明确裁判规则:合伙终止后,未经清算、无有效举证的财产分割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也提醒合伙人需规范留存账目、明确出资份额,规避法律风险。
李景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