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志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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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主任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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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60万元给公司贷款,员工私吞用于周转获利,起诉讨回

发布者:冯志国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8日 5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医药公司)与被告张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B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医药公司)、韩某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复杂,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0月25日,原告A医药公司欲通过被告张某转账向案外人B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出借人民币600000元,A医药公司委托其公司员工王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向张某如数交付了出借资金。2016年4月12日,A医药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归还上述借款,但经本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B医药公司并未认可收到上述借款,并释明可向张某另行主张权利。A医药公司后以张某为被告再次提起民间借贷之诉,但经两审终审确认与张某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综上所述,张某占用该笔款项的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返还给A医药公司。虽经多次催要,张某拒不返还,损害了A医药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具状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医药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100000元;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医药有限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债务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从业近20余年,2013年创办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现为事务所主任。执业期间担任过大中型国有资产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0710260411
  • 擅长领域:暴力犯罪、死刑辩护、毒品犯罪、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