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仇伟涛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30日 16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
某工程的分包过程如下:A公司(发包方)→XX公司→C公司→D公司→E个人(委托人)→XX公司(实际施工人)。
一审情况:XX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E个人、D公司、XX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180余万元及损失220余万元共计400余万元,同时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判决E个人支付工程款108余万元,没有支持损失的赔偿。
二审情况:我律所接受E个人的委托,指派我代理本案,通过案情分析,发现如果加上XX公司支付给XX公司的300万元工程款,已经超出XX公司实际应得的工程款。后经过二审上诉,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办案难点】
一、如何证明XX公司支付给XX公司的300万元为其代替E个人支付的工程款,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XX公司分包给XX公司部分工程的工程款。
二、如何证明XX公司分包给XX公司部分工程包含在E个人分包给XX公司工程的范围内。
三、如何证明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另行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
四、一审程序违法,应当追加A公司和C公司查清案件事实,同时作为发包方A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只让我方委托人E个人单独承担责任。
【办案思路】
一、XX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已经于2018年将整个工程转包给了C公司,并且该转包合同是XX公司中标时在政府的支持下签订,该合同的履行具有优先性,同时XX公司也没有权利于2020年将已经转包出去的3000平米百叶工程再次分包给XX公司。
二、存在争议的案涉3000平方米百叶是由E个人于2019年分包给XX公司,而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合同日期为2020,对于分包工程的变更事项,作为合同的签订方D公司及XX公司均没有事先通知E个人,可见E个人和XX公司分包工程没有发生变更。
三、在XX公司与XX公司3000平方米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百叶工程不明确,没有具体哪栋楼,也没有合同签订日期,不符合施工合同的一般要件。
四、一审诉状中XX公司认可了是和E个人签署的承包合同。
五、XX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工程结算单也是由E个人确认。
综上,在案涉的百叶工程中,是由E个人分包给实际施工人XX公司,工程的单价应当按照E个人和XX公司约定单价进行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已经实际支付,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E个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案件小结】
鉴于本案涉及当事人多,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本案的二审庭审持续了一上午,法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结合我方提供的证据和思路,发问多方当事人,最后发现一审中存在诸多的案件事实不清情况,遂发回重审,为当事人争取了个满意的结果。现对方当事人已经主动打算调解,期待能圆满结束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