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能否因为显失公平被撤销?
“闪婚”“闪离”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多的夫妻在婚姻走到尽头时,会倾向于选择协议离婚,相比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更方便、更快捷,而且更为节约成本。但很多夫妻在起草离婚协议的时候,为了省事,往往都是只要能够离婚,其他的都无所谓,直接签名办手续。事后又觉得自己“亏了”想要反悔,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能否因为显失公平而被撤销呢?下面,小编就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解读一下!
基本案情:
当事人:原告:刘某;被告:田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登记结婚,2015年2月16日,位于淮安市房屋登记为原告刘某、被告田某共同共有。2016年8月23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登记离婚,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淮安市房屋产权、淮安市交通路某鱼馆经营权、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大街某门市经营权、轿车一辆全部归男方所有。男方于离婚当日一次性支付女方20万元;共同债务:购买淮海西路某房屋所欠银行贷款由男方偿还。”
原告诉称:2016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田某登记离婚,约定位于淮安市某房屋归原告所有,后被告田某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求判决确认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原告刘某诉称的婚姻情况属实,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内容显失公平。离婚后,被告要求探视女儿,多次受阻,请求判决争议房屋仍属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对“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向法院请求变更和撤销。但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又有不同,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因素、心理平衡或者出于弥补自己行为过失的心理等。基于这些因素,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局外人不宜用是否公平来加以衡量,不能径行适用有关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关于“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要求确认淮安市某房屋归其所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该房屋尚欠银行贷款由其偿还。被告田某辩称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争议房产仍属共同财产,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采信。判决:位于淮安市某房屋归原告刘某所有;该房屋尚欠贷款由其负责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意见:
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一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夫妻在签订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时,除了利益的因素外,更多地受到子女抚养及感情因素的影响,但一旦签署,纵使显失公平,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外,亦已丧失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权利。
离婚协议不仅仅是解除婚姻关系这么简单,还会涉及到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切不可贸然签订,一定要慎重考虑。否则,只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引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