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本律师最近办理的一件案件,王某通过微信群等方式,网络销售假冒香烟,销售数额达4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5年4个月,审理过程中,律师进行变更罪名的罪轻辩护,最终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本案的办案体会如下,
一、争取追加起诉,同案同结。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上游犯罪团伙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起诉至法院,因此律师建议检察机关以追加起诉的形式提起公诉,达到在法院同案同审,同案同结的效果。这样操作的目的是确定从犯地位,同时为变更轻罪罪名打下程序基础,因为经阅卷,律师认为整个犯罪团伙涉嫌罪名存在变更的辩护空间。检察机关采纳了本律师的建议,实现了并案审理。
二、争取由重罪入轻罪。
本案涉嫌的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择一重罪处罚,因此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起诉至法院,本案通过追加起诉并案审理后,整个犯罪团伙最后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为从犯,被告人王某也被认定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后达到了从轻处罚的效果。
做良心律师,做有温度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