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裁判标准不宜直接适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由于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不一致,侵犯的客体也不一致,两罪的客观表现、危害程度存在差异性。司法实践中,关于两罪的区别只注重于主体的不同,而忽视了两罪在客体和客观方面的差异性。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两种侵犯的客体有明显的差异。
因此不能将对受贿罪的相关法律原则、指导思想、评判标准等,照搬移植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