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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裁判标准不宜直接适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发布者:刘立强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152人看过

受贿罪的裁判标准不宜直接适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由于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不一致侵犯的客体不一致,两罪的客观表现危害程度存在差异性。司法实践中,关于两罪的区别只注重于主体的不同,而忽视了两罪在客体和客观方面的差异性。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两种侵犯的客体有明显的差异。

因此不能将对受贿罪的相关法律原则、指导思想、评判标准等,照搬移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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