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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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王X受贿801万元、巨额财产4000余万元来源不明案

发布者:刘立强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7日|分类:综合咨询 |44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处级干部敛财数千万

数罪并罚获刑十三年

 

核心辩点:做好审前辩护,争取认定自首,实现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案情介绍

王X,原系北京市某局某保护站正处级站长,自2006年至2019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801万元;其个人家庭成员名下大额存款、房产、汽车及居住的房屋内搜查扣押现金人民币、名表、金条、象牙制品等物品经鉴定价值6000余万元,扣除家庭合法收入及受贿所得外,有4000余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王X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诉讼过程

王X因涉嫌职务犯罪2019321日被北京市某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416日被采取留置措施,1015日被刑事拘留,123日移送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2020117日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202048日通过视频公开开庭,后依法判决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办案要点

1、发现疑点,寻根到底觅得案件突破口。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本律师担任辩护人,在阅卷过程中发现监察委立案决定书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调查,留置决定书中也未说明王X涉嫌具体罪名,同时卷内缺少破案报告,这样使辩护人一头雾水,我们无法知晓监察委到底获悉王X什么犯罪线索,进而发现什么犯罪事实予以立案调查,采取留置措施。为了核实案情,律师及时会见王X,询问发案背景,王X称估计是其近两年陆续买房、买车、妻子行为、日常消费高调引发该案。通过阅卷和会见,理清了思路,本案极大可能是监察委初步掌握了王X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调查。如果确实如此,那么王X受贿罪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应减轻处罚,辩护人精神为之振奋,进一步确立办理此案的信心,自首认定成为本案的突破口。

2、有理有据,获取认定自首的有利证据。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于是向检察机关递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检察机关向监察委调取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王X存在自首情节。经过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我们终于拿到了监察委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证实王X主动交代了监察委尚未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辩护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3、握有筹码,争取最佳量刑建议。以自首情节为筹码,在王X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辩护人与检察官谈判协商量刑建议,辩护人提出受贿罪减轻处罚,在六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六到八年之间量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11年到13年之间。经过反复沟通协商,最终控辩双方达成一致量刑建议,受贿罪八年六个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七年,合并执行十三年,达到了辩护人的预期,王X对此量刑建议更是欣然接受,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4、功夫下在审前辩护,取得事半功倍之效。经过审前细致的辩护工作,王X认罪认罚,开庭审理过程波澜不惊,法院认可检察官的量刑建议,王X最终获刑十三年。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立法建议

通过办理此案,我们发现监察机关办案程序需要完善和规范,如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中应明确被调查人涉嫌何种罪名,而不能笼统以职务犯罪来表述,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明确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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