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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无明确书面约定夫妻离婚股权不能直接按登记出资比例分割而应平均分割,若平均分割不利于公司经营

作者:张翠云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09次举报

关键词  

离婚 股权分割 平均分割股权 确认股权权属 公司治理

 裁判要旨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持股比例不能自动推定为夫妻之间关于股权归属的书面约定。


案例索引

李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号: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

 由:离婚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08月11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查认为:
一审中,魏某要求分割5家公司均注册成立于李某和魏某结婚登记之后,其中吉林省温馨鸟装饰有限公司已被注销,魏某提出不予分割,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一审法院对其余4家公司的出资额股份予以平均分割,现李某仅针对吉林省温馨鸟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温馨鸟名店广场有限公司、北京温馨鸟贸易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分割问题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李某主张案涉3家公司登记在其与魏某名下的股份应归各自所有,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李某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经查,一审判决明确载明“魏某已于2016年3月和11月两次向上述公司的其他股东魏东、魏红及吉林省巴帝服饰有限公司出告知,就其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魏某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征询意见,魏东和郭云舫回函同意股权转让,魏红和吉林省巴帝服饰有限公司在告知函限定的期间直至本案判决之前均未予回复。本院认为,魏红与吉林省巴帝服饰有限公司未予答复的行为应视为同意转让”,由此可见,一审判决并未损害案涉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另,李某主张,案涉3家公司股权平均分配,将导致公司股东会无法作出有效决议以致公司僵局,严重损害李某及公司全体员工的权益。在本院调解过程中了解到,李某与魏某共同创立案涉3家公司,且魏某经营公司多年,李某对此亦予以认可。魏某明确表示其一直以公司利益为主,公司运营并未因离婚受到影响,李某对此未提出异议。以上事实表明,将案涉3家公司的股权平均分割,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僵局。李某担心股权平均分割不利于公司经营,可以在本案确认股权权属之后,与魏某另行协商解决。综上,李某的该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青天在线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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