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生活中
夫妻中有一方
往往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
协助另一方工作中
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
如果这样的夫妻离婚
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
“家庭主妇”或者“家庭煮夫”
能否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呢?
结婚 经过甜甜的恋爱,王女士与李先生坠入爱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分居 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自2012年起,王女士就独自外出打工。 两人分居后,婚生子女跟随李先生生活,王女士对婚生子女照料较少。 2021年7月 王女士起诉离婚。李先生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为家庭付出了应尽的义务,离婚应当得到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 法条链接
《民法典》实施后 无论何种财产制 夫妻离婚时 无论男方或者女方 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