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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权适用条件

作者:崔斌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33次举报

工程款优先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将工程折价或拍卖,并优先从折价或拍卖所得中受偿的权利。这是一种法定的、特殊的、有条件的优先受偿权,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等规定,工程款优先权适用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形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款支付等内容。如果合同无效或者不存在,承包人就不能主张工程款优先权。

2.建设工程必须具有竣工验收证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如果建设工程未竣工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就不能主张工程款优先权。

3.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价款不确定或者未到支付期限,承包人就不能主张工程款优先权。

4.承包人已向发包人进行合理期限的催告。承包人应当在发现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后,及时向发包人进行书面催告,并给予发包人一个合理的支付期限。如果承包人未进行催告或者催告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就不能主张工程款优先权。

5.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一般来说,建设工程价款由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但是,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

如果你想要行使或保护你的工程款优先权,建议你:

1.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注意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意愿,是否明确了各项重要事项,是否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2.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注意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完成建设工程,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结算等手续,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证明自己的权利;

3.在发现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时,注意及时向发包人进行书面催告,并给予合理的支付期限,同时准备好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必要条件,如工程折价或拍卖的方案、评估报告等;

4.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时,注意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将工程折价或拍卖,并优先从折价或拍卖所得中受偿;

5.在诉讼过程中,注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反驳对方的抗辩理由,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依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崔斌律师,曾供职于央企,有丰富的企业与供应商纠纷处理经验,同时在各类民、商事案件处置上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主要擅长领域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商标、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