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
2005年6月1日,孙某与刘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办了盛大的婚宴。婚后双方生活融洽,生有一女,之后,孙某无法再次生育,而刘某一直想要一个男孩,虽然不说,但对孙某的态度还是有些冷淡。孙某为了拴住男方,也为了保护自己,于是在与刘某商议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刘某名下1402号房产于2011年10月15日之前加上妻子孙某的名字,该房屋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013年6月,孙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请求确认1402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归其所有。
庭审过程中,刘某主张其与孙某签订的《协议》,是受迫于孙某,并辩称房产过户前,其有权利行使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如若分割,也只能就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法律解析】
法院经审理查明:1402号房产系刘某婚前按揭购买。2005年6月日双方结婚登记前,房屋仍有18万元贷款本金未还。2010年6月11日,刘某取得了1402号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但一直在房产证上未添加孙某的姓名。双方均认可该房产现价值为180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现刘某与孙某以书面形式对该房屋产权状况进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应予认可,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签订该《协议》时受到孙某的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协议》之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为此,法院判决1402号房屋归刘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刘某负责偿还,刘某给付孙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三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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