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甲公司法人,甲公司租房后,原告以自己名义跟乙公司签了转让合同,把房子转租给乙公司。
履行过程中,因为房东不同意转租,双方协商乙公司接手甲公司股权,取得承租人的身份。股权变更后,乙公司反悔,没有付清转让费,原告起诉乙公司付钱。
诉讼中,乙公司提出了原告主体不适格的主张,我提出:原告签署合同时,是甲公司法人,代表甲公司,但双方协商改变履行方式后,转让股权时,就已经是代表自己了。因为现在原告已经不是甲公司法人了,无权代表甲公司,只能代表自己。所以原告主体适格。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司法人天然的有双重身份,打官司过程中,一定要仔细甄别,根据法律规定、案件事实,什么时候代表自己,什么时候代表公司,一定要注意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