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程案子,原告交一份施工合同和图纸,其他施工资料什么都没有,鉴定机构按照现场状况,作出了五六千万的鉴定报告。
做工程的朋友都知道,工程施工里,隐蔽、验收,设计变更、工作联系等等,都有资料留存,这些事不仅业主和施工两方参与,还有监理、审计这些单位参与。一些特殊过程还有跟踪审计。这些都是为了保障工程顺利完工,确保工程质量。
为什么前面这个案子原告交不出施工资料,就是因为他是一个挂靠方,实际施工另有其人,挂靠方当然没有资料。
但是打官司的时候,真想认定挂靠其实不容易,然而假的想成真也不容易。
这个案子的鉴定报告初稿一出来,原告就撤诉了。
工程鉴定,如果选中一个客观公正的鉴定机构,确实对查明案件事实很有帮助,原被告的权利都能极大得到保障。
但如果选中一个徇私、不中立的鉴定机构,怎么能更好的保障权益呢?
我曾经在鉴定程序里,提出过异议,也要求过复核鉴定结论,但遗憾的是,审判者往往怠于对鉴定结论公正性、客观性的审查。
一些行为,常常到二审甚至再审才能得到纠正。
这是所有跟我一样的律师,在案件办理中还会无数次面对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