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商混买卖的案子,原告说,被告是这个箱涵的施工方,我向被告供应的商混,但是被告没付我钱
原告为此提交了:供货单据,上面被告人员的签字,但没有书面合同。原告说被告没跟他签合同。
当时被告律师问原告:你说的签字这个人是谁?被告说他公司没这个人。
这种说法是典型的甲方赖账专用。但是这个案子,新鲜的在于,被告这个说法真能成立。
因为法院允许原告去派出所查,都没查到被告公司有这个人。
原告根本没办法证明供货单的签字人员是被告公司的。
到这里,不管被告是真收到货了赖账,还是原告虚假诉讼。
打官司是打证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向被告供了货,这官司还能打吗?
原告真找到了一条出路,申请鉴定。
对被告修的这个箱涵的混凝土用量进行鉴定。
通过这种一般人不敢想的方式,原告借助鉴定机构背书,真拿到了胜诉判决。
什么时候买卖合同纠纷能通过工程量鉴定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