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方把工程款转账给认可的挂靠人,施工方不认账,双方闹上法庭。
14年,青海的甲公司进行前期施工,15年和总包方签了解除协议,由乙公司继续来干,甲公司的债权债务全交给乙公司解决。乙公司如果保障不了甲公司的债权,双方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就不成立。
按照这个约定,总包方本来向乙公司付钱就没问题了。然而,总包方把钱付给了关系好的路人甲,然后对甲公司说,钱我已经付了,别以为我不知道,路人甲挂靠的你甲公司,付给他,等于付给你。
这一下甲公司炸开了锅,跳出来说,既然你不按协议办,那咱们就法院见。
法院看完各方之间的协议,认定:乙公司没从总包方收到钱,甲公司的的债权债务就不算交接给了乙公司,还有权利去找总包方付钱。总包方无故把钱付给路人甲,自己承担损失!
这个案子提醒工程人,对于半截工程,先施工的一方要把债权债务全部转给下一家的时候,一定要约定一个附条件的转移条款,不然后面下一家懒得帮你催,你自己也没有权利催,夹在中间一直收不到钱,就糟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