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房真的都是“精装”吗?还是开发商“捆绑销售”的套路?
张三、李四买房的时候,签完商品房预售合同,接着就被要求签了一份装修协议。开发商承诺18年3月31日前交房,装修合同也约定18年3月31日前装修完。最后,房子拖到10月31日才交!交的时候,房子装修已经全部弄好了,全程“暗箱操作”!
张三、李四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时候,开发商说:业主买的是“毛坯房”,已经按时交房了。装修逾期,跟我可没关系。装修是业主自己跟工程公司签的合同,我们只是免费帮业主看着!
迟迟谈不成,张三、李四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认定,2018年10月31日是交房日期,房开商应该承担7个月的逾期交房责任。
法院认为:法律关系相对方的认定不应拘泥于合同形式,要探求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经过开发商指示,跟装修企业另行签订装修合同,也可以是精装修房屋买卖合同种中装修部分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这种时候,应该从装修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条款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方面评价两个合同的关联性,探究双方的真实合议。
这个案件里,房子建好后,置地公司跟工程公司签施工合同,进行装修,没有让张三、李四去验房。整个装修过程,没有问过张三、李四对装修的意见,工程公司的装修款也是直接根据施工合同问置地公司要。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认定双方真实意思是精装房。开发商逾期交房,必须承担7个月的逾期交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