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程纠纷案,原告前脚申请保全,冻结到了三个被告的部分款项,过两天就反悔,申请解除对其中两个被告的保全措施,已经冻结到的几十万也不要了,法院隔三岔五就忙着给这个原告出保全裁定、解除保全裁定、补正裁定。现在执行有多难,大家都有目共睹,能提前冻结到钱,还不要,这看着就不像正常人能干出来的事!
施工方这么一操作,剩下那个总包方就惨了。原本一共冻结800万,其他两个被告分了三百万,总包方再冻500万就够了,原告这么一解除,这800万全要去冻总包方账户了。
从第三方的角度客观分析一下,做保全是原告为了自己以后能拿到钱,现在原告把已经冻结到的钱还给被告了,原告是不是应该自己承担以后拿不到这些钱的风险?那怎么现在实际上总包方要为原告的行为买单了呢?
虽然说翻遍现在的法律法规,确实没有一条明确规定说,原告放弃部分保全利益后,要自己承担不利后果。但法与情密不可分,让总包方为原告的任性行为买单,是不是助长了原告滥用诉讼权利的气焰?法律如果公平的保护每一方的合法权益,这里的每一方也得包括总包方吧?
律师建议,这种情况可以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告要对自己申请解除的保全措施承担责任,这部分保全措施就不要再往总包方身上加了。作为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独立主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完全没有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