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和一家工程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过法院审理,最终作出了生效判决,判令工程公司要向林某支付工程款、利息、鉴定费用,还得承担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这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工程公司就得履行义务。
到了执行程序,林某和工程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工程公司也支付了一部分和解款项。可后来不知道咋回事,没完全履行下去,林某就继续申请执行。法院没办法,只能拍卖工程公司的财产来偿债。
这时候,问题来了。工程公司觉得,之前已经支付的和解款项,得先抵扣工程款本金。
但法院可不这么认为,法院说了,和解协议并不影响扣除并计算执行款,已经履行的款项直接在恢复执行后的执行款里扣除就行。而且,恢复执行后,清偿也是有顺序的,可不是你工程公司想咋还就咋还。
首先要清偿的是实现债权的费用,追债过程中产生的必要开销,得先给结清了。第二清偿的是利息,利息是对债权人资金占用的补偿,也得优先保障。第三才轮到清偿工程款。只有前面这三项都清偿完了,还有剩余的执行款,才会用来清偿迟延履行利息。
在工程款执行这件事上,清偿顺序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可不是随便乱来。大家以后要是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清楚这些规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