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18年,史某承包五华公司的工程项目,并签署施工合同,后来,史某找到陈某,为这个工程垫资,两人签署了合作承包合同,约定:由陈某垫资,并负责项目施工,史某负责项目材料。工程施工完,五华公司一直未结算付款。
2023年,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五华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将史某列为第三人。
五华公司认为:陈某的起诉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侵害了自己和史某的权益,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和史某约定,陈某的垫资,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史某要返还固定金额的垫资款及利润。施工中,陈某作为史某安排到工地上的现场管理人员,参与施工,并由史某按合同约定向陈某支付工资。
法院认为:陈某和史某名为合作承包,实为民间借贷。因为,两人的合同明确约定了陈某投入的资金不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不符合伙中,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基本特征。另外,陈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工程承包人或者分包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完成了哪些施工,组织了哪些班组进场,也没有向工人支付工资、签字确认、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等文件的证据,所以也不是工程实际施工人。
也就是说,陈某和史某之间不形成法律上的合伙关系,陈某也不能证明自己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更和五华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所以,没有权利向五华公司主张工程款权利。
律师分析:这种类型的事情,如果陈某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但是如果立案后,审理发现原告不是工程的合作承包人,也没有实际施工人身份,跟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就会裁定驳回起诉,陈某这个诉讼就注定了败诉。要注意的是,不是说败诉后,陈某垫资的钱就要不回来了,他肯定还能通过民间借贷这种形式向史某主张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