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2. 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例如,山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22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0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36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30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20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12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