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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是否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

发布者:蒙传春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4日|分类:法律顾问 |1076人看过

据统计2020 年至2021年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审理数量最多的前四位仍是: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可见民间借贷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的矛盾是最多也是最激烈的,日常生活中借钱随处可见,包括亲朋好友甚至家庭亲戚等日常都会发生借款情形,那么如果在这些借款中因为大家都是熟人关系,往往为了面子,都会常说“等你有钱了再还”,这就不知不觉中过了三年,甚至有些过了十年都有,那么过了三年是否仍可以向对方主张还款义务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保护时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那么日常生活中我们借款时常说的“等你有钱了再还”是否受三年限制呢?下面列举一个案例

案例事实:2015年3月4日和11日,A公司通过其公司账号向B公司分别转入100万元和90万元,汇款摘要中标注为“往来款”。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借款转账凭证主张上述100万和90万元是转给B公司的借款,借款后A公司多次催告,B公司一直未还款。于2021年1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虽然只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未提供相应的借据,但基于A公司与B公司双方均确认涉案款项为借款,故A公司与B公司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虽然涉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间,但根据A公司陈述其在借款后有多次要求B公司还款,但B公司一直未还,故假使涉案借款未能实际偿还,亦可见A公司早已清楚其权益受到侵害,而涉案借款发生在2015年3月4日和11日,A公司系2021年1月22日才提起本案诉讼,故由此可见A公司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主张要求B公司还款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A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借款关系的真实性问题,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190万元转账的支付记录,足以证实双方存在真实的款项支付事实。虽然本案没有双方事前达成民间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但双方对上述190万元属于借款均无异议,从双方在本案诉讼的诉辩意见及积极举证来看,也可以合理排除双方虚构民间借贷事实的可能,故一审判决确认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存在合理依据,本案予以确认。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均确认双方就涉案190万元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安装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因案涉借款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A公司依法有权随时要求B公司偿还借款。《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认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间期间从履行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据此,在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并无证据佐证A公司要求B公司还款的具体宽限日期,也无证据佐证B公司曾于何时明确表示拒绝还款。在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不明的情况下,并无证据先生A公司的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一审法院以A公司已多次要求B公司还款而B公司一直未还为由,即认定A工伤提起本案诉讼超出诉讼时效,依据不足,本案予以纠正。

综上,我们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是正确的观点,在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像日常生活中经常说的“有钱就换”或者每次问借款方“你有没钱还款”等都不构成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只有明确具体的还款日期或者借款人明确拒绝还款才构成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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