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X。
法定代表人:胡XX,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湖南XX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双牌县某百货店,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XX。
经营者:郭XX,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XX公司与被执行人双牌县某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11民初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州XX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牌县某百货店于2024年1月29日按照执行通知书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标的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11民初1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广州XX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11民初19号民事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O二四年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