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颖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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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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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发布者:杜颖律师团队 时间:2024年07月12日 16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非法美容培训,据理力争助退款

一、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在2022年11月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支付给被告医疗美容培训费用,被告为原告提供医疗美容培训课程和相应的美容材料,但原告在2022年11月4日先行支付给原告8000元,当日再度支付3473元美容材料费用,2022年12月15日再度支付10000元美容培训费用,原告出于信任对被告所提出的培训费用和材料费用并未仔细审查而直接转账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费用之后并未按照约定为原告进行培训,而且相关的美容材料并未达到原告所支付的对价标准,实为劣质产品,原告多次和被告说明该情况,但被告置之不理。

原被告之间还存在一个手术合同关系,被告自称自己为湖南韩影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股东,原告因为出于美容目的,并相信被告是美容医院股东,可以合理安排手术,原告于2023年4月7日转账给被告5000元作为手术定金,被告允诺原告即刻安排手术,但原告后续多次向被告请求安排手术,但被告迟迟未安排,后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手术定金,被告对此也承诺愿意退回,从2023年5月22日起被告与原告在微信中沟通表示愿意退还该笔手术定金,但每到退回期限之日,被告找寻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故原告委托我们帮他追回上述故款项。

二、 办案经过

律师在接到这个案子后第一时间发觉被告实际上并没有任何美容培训的资质,并且查询到进行美容培训必须有相关的资质,原被告之间存在的一个美容培训服务合同实际上属于无效合同,即使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一定的美容培训服务,但合同无效,已支付的款项当然应当退还,但是律师该如何证明被告没有培训资质了?而且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美容培训服务是否需要扣除部分金额?但这些都不是律师需要证明的重点,律师只需要向法官提出被告没有培训资质的事实,剩下的就是让被告自行举证来反驳律师的主张,否则被告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另一笔美容手术定金费用自然也得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无力安排手术,理应退回原告5000元手术定金。


三、 办案感悟

本案在开庭之日,由于被告并未出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向律师说明原被告之间的美容培训服务合同已经经过履行,被告也提供了一定的培训,并且提供了诸多美容材料,要求我们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美容培训已经产生了多少培训费用,称在判决中必须要查清楚所有案件事实,相关的培训费用需要扣除部分,否则他无法做出合理合法的判决,或要我们承担举证不理的后果。

但律师坚持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的一个美容培训服务合同实际上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医疗美容培训的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医疗资质;被告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证书,如美容师证书或相关培训师资质,且培训内容涉及医疗性质的美容项目,如注射等,被告在未拥有相关培训资质的前提下对个人进行培训属于违法行为,且被告没有正规的培训教程和地点,故原被告之间的医疗美容培训服务合同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收受原告学费和材料费应当予以返还。

在律师据理力争之后,法官最后采信了律师的主张,且当庭联系到被告,被告虽未出庭,但愿意调解结案,首先被告只愿意归还10000元,但律师坚持要求被告归还全部费用,且承担相应的维权费用,并向法官一再表述由于被告并未出庭应诉,且存在非法培训的行为,理应承担所有不利后果,故法官也向被告说明律师的强烈主张,最后原被告以24000元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需在7月14日之前向原告返还24000元,否则原告将可以强制执行被告涉诉金额。

在一个诉讼案件过程中,律师需要做到的就是一针见血,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将自己的观点变成法官的观点。



杜颖,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部部长、专职律师。英国萨塞克斯大学硕士学位,南昌大学学士学位。曾任博商同学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