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阎静律师团队律师
执业资质:1500120**********
执业机构: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阎静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7日|分类:公司法 |628人看过
答: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
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