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分公司有权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直接签订施工合同,超过总公司授权范围的无效。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应当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违法分包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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