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二倍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1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1年),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1年),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行政责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各地的劳动法规,还规定了此种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则规定,可以按每人500至10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3.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