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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醉驾,会从重处罚吗?

作者:于子峰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5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1228日实施以来,有关醉驾的讨论甚嚣尘上。

最近笔者接到询问,曾经有前科的人员达到醉驾标准是否会从重处罚?今日便简单的聊一聊。

首先,这需要看行为人所犯前科罪名是什么。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或者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再次醉驾的,一般不适用缓刑。醉驾被告人虽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具有《意见》第十条规定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等从重处理情形的,应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理。

其次,如果所犯是其他罪名,那么笔者认为前科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通常被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来看待。

从《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各种情形能够看出,在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时,以往的前科劣迹作为从重处罚情形需要与本次犯罪行为具有同类性或一致性,仅包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以及危险驾驶行为。虽然《意见》第十条规定了“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为司法预留了一定空间,但应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参照同条款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确定适用范围,且原则上应当慎用。

对醉驾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无论在《意见》施行之前或之后,均要以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为总原则。(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需要综合考虑其本次犯罪的情节、前科劣迹情况等因素,评价其有再犯危险,不符合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不能适用缓刑。

此外,还要综合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综上,《意见》确定的缓刑标准比《意见》出台前的司法实践更为严格,比如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一般不适用缓刑。但如果具有非醉驾类前科的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以下,还是有不起诉或缓刑希望的。

于子峰律师,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合伙人,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于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包头
  • 执业单位: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2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