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子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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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偷越国(边)境罪

作者:于子峰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06次举报
2024-03-08

近期,随着国家严厉打击电诈,一批批在缅诈骗分子也陆续回国。他们有人是纯粹受到欺骗过去的,也有人是贪图利益主动,甚至是偷渡国(边)境过去的。今天,我们就简单聊聊《刑法》第322条规定的【偷越国(边)境罪】。

我国《刑法》第322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根据【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属于“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该罪一般涉及的都是以牟利为目的有组织的偷渡行为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笔者不在此赘述。

该《解释》第五条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2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境的;(三)拉拢、勾引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也即是说,即便实施了偷渡行为,也不一定直接构成犯罪,只有具备以上六中情形之一,才构成本罪。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偷越国(边)境”呢?

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偷越国(边)境”行为:(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其中,如果为他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所需的邀请函,并获得报酬。如果该邀请函真实有效、当事人之间没有欺诈行为,根据【公法[2001]021号】文件,则不应认定为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进行处罚。

不管怎样,偷越国(边)境都属于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我国国境线全长2.2万公里,不可能所有国境线都严密看守,也因此滋生出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甚至笔者办理过为了办理驾照而多次偷越国境的案件。但作为个人,我们一定不能心存侥幸心理,依法办事。

以上。


于子峰律师,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合伙人,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于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包头
  • 执业单位: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2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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